本帖最后由 泰有戏 于 2020-3-16 19:35 编辑

2019年度泰州市消费维权十大案例
案例一: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办“7·10”全国首例特大生产销售假冒太岁(肉灵芝)案
2019年7月,群众举报淘宝网某店铺销售太岁(肉灵芝),宣称包治百病,单个产品售价高达69800元,怀疑受骗报警,后经检测判断该产品是假冒产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开展案件侦查。经查,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购买主要成分为聚乙烯醇的108胶水,灌入模具制成假冒太岁(肉灵芝),并通过网络进行销售。经专家论证,聚乙烯醇是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3类致癌物,长期服用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该案共捣毁制假窝点6处,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扣假太岁(肉灵芝)成品、半成品130余只,生产原材料聚乙烯醇80公斤,涉案金额达1500余万元。
案例二: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快查快办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3M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稽查人员接到局防控领导小组网络舆情监测信息,称某药店销售疑似假冒3M口罩。经查,上海某公司向泰州某公司销售了76984片3M口罩(货值962130元)均为假冒,同时经省特防中心检测为不合格产品,截止案发时,泰州某公司已售出30284片,其中泰州市场销售3300片,其余销往南京、扬州等地区,剩余46700片均退回上海。目前,因当事人销售假冒口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泰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走私冷冻肉品案例
2019年下半年,在靖江市联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行动中,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在靖江市西来镇永济港港口、靖江夹港物资中转有限公司码头、靖江市泰和拆船厂码头查获产地为阿根廷、巴西、波兰、美国等地的牛肉、牛肚、鸡爪、猪肚等冻肉制品三批共计2025吨,货值3000余万元。上述三批冷冻肉制品均无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法来源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防止来源不明食品流入市场,靖江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冷冻肉制品全部予以查扣。
案例四: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收费案
2019年4月,高港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该中心擅自提高“三等病床”、“彩色多普勒超声常规检查”、空调降温取暖费、“数字化摄影(DR)”等费用标准,并且向手术病人重复收取一次性医用中单费、无菌手套费,合计多收价款127477元。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高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中心退还多收价款。因该中心在公告退款期限内未收到相关诉求,多收价款未能退还,依据《价格法》规定,对该中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747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转供电主体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案
2019年9月19日,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12345转来的举报,反映市内A市场向商铺收取的电价存在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发现其电费的收取分为银行租户和商铺租户两种,A市场对银行租户和商铺租户两年电费合计多收99482.73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对A市场作出罚款49741.37元的处理决定。
案例六: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19年5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靖江市某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检验科的药品冷藏陈列柜内发现用于检验的生化试剂盘1个,该试剂盘内摆放有三种已过有效期的检验试剂: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直接胆红素,检验试剂属于二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靖江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25000元。
案例七: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案
2019年5月,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其在某加油站加98号车用汽油后,驶出300米左右熄火并自动报警(传输系统报警)。经4S店检查,从喷油嘴里取出的油为乳白色混浊液体状,怀疑油品质量造成轿车报警并熄火。执法人员对同批次车用汽油进行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结论为该批次车用汽油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调解,该加油站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消费者人民币1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汽油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98#车用汽油24166升,没收违法所得22828元,罚款人民币152680元的处罚。
案例八: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乳业公司销售过期牛奶案
2019年3月1日,兴化市场监管局接到兴化市教育部门移送的线索,称某乳业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学生牛奶。经查,该公司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其现申领的编号不符,系标签标注错误;且该公司于3月1日销售的3024瓶“儿童成长牛奶”,超过了该预包装食品所标注的保质期。另查明,该公司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和不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兴化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8276元,罚款313210元。
案例九: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周某于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先后从泰兴市某售楼处非法获得包含业主姓名、房间号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楼盘业主信息6700条,通过打印成纸质材料的方式,出售给某装饰公司,非法获利4200元。此外,周某于2019年3月至4月,先后分两次将非法获取的包含业主姓名、房间号等各大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2万多条出售,非法获利6900元。周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违法行为。由于周某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数量、情节达到《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该案已经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飘安”口罩案
2020年1月底,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多起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医药连锁公司购买的“飘安”牌口罩为假冒产品。经查,该连锁药店因年前市场口罩需求量大,从外地购进6800只“飘安”口罩,以0.8元/片的价格投放市场,该批“飘安”口罩中产品名称、包装数量、颜色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品不符。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口罩带”和“细菌过滤效率(BFE)”两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无法有效防护。某医药连锁公司进货时未尽到查验义务,致使该批假冒伪劣口罩流入市场。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疫情期间防控期间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对该公司予以顶格处罚,处罚款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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